广东首例!香洲法院以“税收代位权”守护国家“钱袋子”
近日,广东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税务局诉被告京某公司、首例税收第三人高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香洲判决京某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法院向某税务局支付税款78万余元。代位袋这是权守广东首例以税收代位权之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案例。
2024年6月以来,护国原告的家钱派出机构某税务分局先后向高某公司发出10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原来,广东高某公司已累计欠缴税费款及滞纳金达185万余元。首例税收收到通知书后,香洲高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税费及滞纳金,法院但仍欠缴税费133万余元。代位袋
原告某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权守第三人高某公司与被告京某公司之间订有租赁合同,护国约定京某公司租赁高某公司的一台设备,且双方已于2025年4月对账确认,京某公司尚欠高某公司租金78万余元,高某公司一直未以诉讼的方式向京某公司行使债权。某税务局认为,其有权依法对京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告确实还欠我司设备租金70余万元,同意由税务局代我们主张该权利。”第三人高某公司表示。被告京某公司虽认可欠付租金的事实,但表示每个公司基本都存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自己想办法解决税务问题,原告不应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税款征收主体,对第三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133万余元,而被告尚欠第三人租金78万余元,且该租金债权并非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权利。同时,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税款征收的实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因此,原告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租金78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行使代位权。本案中,高某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且怠于行使其对京某公司的到期债权,税务机关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有权行使代位权。
法官提醒,税收代位权通过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防止纳税人以怠于追债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是守护国家税收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若为避税而对自身债权疏于追索,不仅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可能因“怠于行权”触发税务部门代位诉讼,让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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